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松溪县2018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8〕186号)精神,现将该批次《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批次涉及1幅地块:火车站站前广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二、征收(使用)土地位置:位于河东乡长巷村。
征收长巷村耕地2.2792公顷、园地1.5395公顷,林地2.5088公顷,使用国有土地:河流水面0.0796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及总金额:
行政单位 |
地 类 |
面 积 (公顷) |
补 偿 标 准 |
合计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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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区片价 (万元/公顷) |
青苗和地上 附着物补偿费 (万元/公顷) |
合 计 (万元/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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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巷村 |
耕地 |
2.2792 |
61.65 |
2.466 |
64.116 |
146.1332 |
|
茶园 |
1.5395 |
29.592 |
9 |
38.592 |
59.4124 |
||
灌木林地 |
0.1014 |
14.796 |
3 |
17.796 |
1.8045 |
||
其它林地 |
2.4074 |
14.796 |
3 |
17.796 |
42.8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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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6.3275 |
/ |
/ |
/ |
250.1922 |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采用货币补偿安置,同时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六、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到长巷村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七、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告知之日起,抢建、抢种地上附着物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松溪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纪委,县政协,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