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松溪县塔下片区项目建设需要,本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塔下片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的相关土地上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松溪县塔下片区项目建设。
二、征收范围:松溪县塔下片区项目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相关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详见《松溪县塔下片区项目建设征地红线图》。征收范围内,具体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由征收部门按项目建设需要确定。
三、房屋征收部门:松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松溪县塔下片区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指挥部。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松溪县塔下片区项目建设相关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六、签约期限:自《松溪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松政房征决〔2022〕1号)送达之日起4个月内。具体签约事宜由松溪县塔下片区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指挥部办理,房屋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2个月内完成搬迁。
七、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征收范围内涉及少量集体土地,其地上房屋征收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八、房屋被征收人如不服《松溪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松政房征决〔2022〕1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 松溪县塔下片区项目建设相关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方案
2. 松溪县塔下片区项目建设征地红线图
松溪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松溪县塔下片区项目建设
相关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顺利推进塔下片区项目建设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征收目的:松溪县塔下片区项目建设。
第三条房屋征收部门:松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四条征收实施单位:松溪县塔下片区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指挥部。
第五条征收范围:松溪县塔下片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相关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范围内,具体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由征收部门按项目建设需要确定。
第六条征迁时间:从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9月底。
第七条禁止事项: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的用途;不得进行房屋和土地的抵押、租赁,以及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此规定产生的投入或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不予以补偿。
第八条面积与用途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与房屋实际面积不符的,以有资质部门实际测量确认的面积为准。
第九条产权认定: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为手续完整产权;祖传老房或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颁发前经建设部门办理建房审批的,也视为手续完整产权;其他情形另行处理。
第二部分 征收补偿办法
第一条征收补偿方式:分为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为货币补偿,第二种方式为地块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属个人自建房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选择地块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企业或单位性质的,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第二条评估程序: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协商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随机或者投票方式确定。评估结果依法公布。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第三条货币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并出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报告支付补偿款。
第四条宅基地置换: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不含临时用地)与安置地块的土地面积按1:1进行置换。如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不含临时用地)面积大于或小于安置地块面积的,面积差以货币形式按评估价进行兑算。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不含临时用地)或置换后剩余土地(不含临时用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置换地点在湛卢大道西侧(在建的湛卢学校对面),每栋地块占地面积为99.76平方米(详见规划图)。只有被征收房屋原为沿街的房屋可置换在安置地沿街的地块上,但只能置换一栋,沿街置换一栋后面积还超过50平方米的可采取货币补偿或置换非沿街地块。
坚持“谁先签订拆迁协议并完成搬迁,谁先选择置换地块”原则,如同时完成搬迁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选择置换地块的顺序号,再依次选择置换地块。若置换地块不足,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
第五条其他补偿:未列入产权登记的临时用地、简易搭建等,按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金额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包括装修),也按评估确定的金额予以货币补偿。
第六条签订拆迁协议并完成搬迁后,需经征收部门验收确认,征收部门开具验收单并收回被征收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相关证件。征收部门验收单开具时间作为计算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及选择置换地块顺序等依据。
第七条建设要求:安置小区的建筑物要统一按政府规划要求建设,与周边建筑物相协调,由住户按照政府提供的施工图自行建设并承担所有建设费用。
第三部分相关补助与奖励
第一条搬迁(搬家)补助:因房屋被征收造成搬迁的,按原房确认面积每平方米补助8元给被征收人(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高于3000元的按3000元封顶补助)。
第二条临时过渡安置补助:选择地块置换的,临时过渡安置费在约定期限内按所征收房屋确认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补助。选择置换地块的,协议签订并搬迁完毕至安置地块交付期间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按实际时间支付,安置地块交付后过渡期按18个月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的水、电、讯等费用由征收部门一次性给予1000元/户的货币补助。
第四条征收部门协助拆迁户办理在安置地块内建设前期建房手续和房屋建好后的不动产权证,费用由征收部门按规定标准测算并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五条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房屋地面上的建筑物按评估机构房屋评估价的10%予以奖励(不含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按评估价扣除40%土地出让金后给予10%奖励(地块置换的要土地面积相互对抵,多出的部分方可奖励)。
第六条结算方式: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完成搬迁后15个工作日内,补偿、补助、奖励金一次性结算付清。
选择地块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在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完成搬迁后15个工作日内,补偿、补助、奖励金以及安置房前期建房手续费和建好后办理不动产权证费用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并搬迁完毕至安置地块交付期间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待安置地块交付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
第四部分 附 则
第一条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自行解除抵押及产权纠纷。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等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搬迁时被征收人应自行结清水电费、有线电视费、宽带费、物业费等费用并销户,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被征收人自行负担。
第二条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搬迁。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部门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第三条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做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如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本方案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松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2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