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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闽司〔2026〕56号)和《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函》(闽司函〔2026〕79号),扎实做好对生态环境法典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废止《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松政规〔2024〕10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松溪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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