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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保密知识

来源:松溪县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18-05-08 【字体: 访问次数:
   

知识一 : 公开是原则 , 保密属例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14 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公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所以,在信息公开中要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做到既保证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又防止因公开不当而导致失泄密。同时也要避免机关单位借保密为托辞不愿公开《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或不经保密审查随意公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内容的情况发生。

知识二:实行谁公开,谁负责。

政务信息公开中,各机关单位负首要的责任。属于本机关单位确定产生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遵照有关保密规章自行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决定是否公开。属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产生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在自行审查后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各行政机关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指定本行政机关专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中的日常审查工作。审查中要按照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的规定》,逐项对照,确定本行政机关“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各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要协助并参与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  

知识三: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程序。

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务信息,首先要经过保密审查,确定不属于国家秘密且在《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公开。经保密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依法不应公开。保密审查应经过初审、复审和审定等程序。初审由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进行;复审由本行政机关保密机构组织进行;审定由行政机关行政主管领导决定。  

知识四:机关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各机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符合本机关工作实际的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建立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实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责任制。同时,应当加强对机关职工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知识的教育培训,了解和掌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各项保密规定。

知识五:保密工作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职责。

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务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是行政机关,但是,保密工作部门要对下列事项承担保密审查责任:

(一)负责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或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事项的保密审查审核。

(二)负责对涉及多部门产生的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保密审查审核。

(三)负责对机关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负责对机关单位在信息公开中发生的重大失泄密隐患和泄密事件进行依法查处。  

知识六: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的注意事项。

一是要坚持政务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制度。保密审查涉及政府各个行政部门,信息的产生量大、面广,时效性又强,因此,要坚持“谁公开、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保密审核责任制。主要是审查该信息是否属于错定或漏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

二是要抓住源头。各政务信息公开行政职能单位在政务信息产生、审签的同时,要在公文审签单上明确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的各种属性,特别是对属于免于公开的政务信息,要注明理由,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要认真把握好其定密依据,认真对照各单位“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以避免错定或漏定。

三是保密工作部门要加强保密审核。保密工作部门对“免于公开”的政务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信息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依法定程序履行保密审核。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对已界定为属于免公开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就其是否需解密、密级变更,要严格按法定程序操作,并报保密工作部门审核。

四是对是否公开有疑问的要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请示。对于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有争议的,要及时与上级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沟通,以避免因处置不妥而产生不良后果。

知识七:强化监督,保障条例顺利实施。

为了保障《信息公开条例》各项规定措施的落实,防止以保密审查机制为托词,或者以第三方不同意为由,而不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条例专门设了第四章“监督和保障”,共从五个方面做了严格的规定。

29 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30 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 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报告制度。

33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第 33 条还规定了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措施。

35 条规定了如果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这些考核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举报调查制度、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制度,以及法律责任条款的规定,就保障了条例的贯彻执行。因此,机关单位或公民如遇有前述情况发生,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到相关部门进行诉讼、复议,以求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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