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11月4日)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编制本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松溪县教育局党政办负责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目录请点此(https://www.songxi.gov.cn/cms/html/sxxjyj/leafinfodirectory/2081292913.html)。
(二)公开形式
1.松溪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ongxi.gov.cn);
2.松溪县教育局网站(https://www.songxi.gov.cn/cms/html/sxxjyj/);
3.政务新媒体“松溪县教育局”;
4.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公开信息。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查询方法
公众可以在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查阅本局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本局政府公开信息;还可以从县网站上,通过政府公开信息栏目查询,或使用信息索引检索、全文检索方式获取自己需要的政府公开信息。
目录索引的格式为: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备注/文号。
县教育局单位编码为:NP09104-1002信息类别代码-年份-流水号。
(五)主动公开工作机构
松溪县教育局党政办
咨询电话:0599-2322836
传真号码:0599-2322836
电子邮箱:h2322836@126.com
通信地址:松溪县东大路59号县教育局
邮政编码:353500
咨询时间:办公时间:夏令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松溪县教育局党政办
咨询电话:0599-2322836
传真号码:0599-2322836
电子邮箱:h2322836@126.com
办公地址:松溪县东大路59号县教育局
邮政编码:353500
咨询时间: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2:30-5:30(冬令时)。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前往松溪县教育局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邮寄提交。申请人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松溪县教育局”,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在线提交。申请人可登录松溪县人民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点击提交),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确认电子邮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网址:https://www.songxi.gov.cn/cms/html/sxxrmzf/index/1625810558.html)。
(四)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本机关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五)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举报;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