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财审〔2016〕1号
关于印发《松溪县财政局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
事项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
根据县审改办《关于制定和完善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松审改办〔2016〕7号)文件的要求,经局务会研究,现将《松溪县财政局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松溪县财政局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松溪县财政局
2016年12月14日
附件
松溪县财政局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
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正确履行财政部门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职能,促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和政府采购行政职能转变,提高财政部门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松溪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确定的财政局实施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查工作应当坚持有件必审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查工作应当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查工作主体是财政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会管股和审核审批股。
第二章 审查内容
第七条 审核审批股会同会管股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法定职权;
(二)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格;
(三)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按照对应请求事项清单的要求,达到完整齐全;
(四)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内容和理由依据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
第三章 审查标准
第八条 申请主体审查标准
申请主体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当事人提交的身份材料包括: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复印件,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以上资料须与原件核对后,加盖窗口核对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审核人及审核时间”等情况,审核人应当签名。
第九条 申请材料审查标准
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与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布的材料清单要求相一致。
提交的材料形式属复印件的应对原件进行核对后加盖窗口核对章或审批章并签署核对人姓名。
对提交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查。
第十条 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相关文书(如受理通知书,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等)标准填写清晰规范,避免错、漏,如有涂改须加盖校对章。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程序规范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三)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申请表意见签署规范、明确。
第四章 审查环节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分为松溪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受理审核和业务职能股室联动审批两种方式。
窗口、业务职能股室联动办理事项,驻行政服务窗口受理后,报局会管股实行联合审核,再由驻行政服务窗口统一办结。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受理窗口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依照审查标准进行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属于本单位法定职权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
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受理环节的审查工作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承办部门人员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核无误的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部门负责人对经审核认为审查意见不正确的,提出审核意见,退回审查人员或勘查人员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纠正。
第五章 决定环节
第十五条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或公共服务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办理公共服务事项及相应许可证;不符合行政许可或公共服务事项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也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或不予办理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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