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71号)和松溪县委关于《市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松委〔2017〕24号)等文件精神,现决定对县级前置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规范,现决定对县级前置审批事项再次进行清理规范,此次保留11项,调整6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前置审批清单管理
各部门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审批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部门、共同实施部门、前置审批项目名称、前置审批实施部门、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等。除目录中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前置审批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前置审批。
二、改进行政审批方式
行政审批后置部门、后置环节应认可前置部门、前置环节的依法审批结果,对同一申请事项,不得重复实施前置审批。审批部门实际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多于该事项服务指南上载明的申报材料。
三、加强后续监管
不再保留前置的有关事项,其原有事项性质不变。有关部门要对不再保留前置的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和脱节。
附件:1. 松溪县保留的县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1项)
2. 松溪县调整的县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6项)
松溪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松溪县保留的县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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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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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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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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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
施部门 |
前置审批
事项名称 |
前置审批
实施部门 |
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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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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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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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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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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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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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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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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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34号)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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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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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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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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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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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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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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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34号)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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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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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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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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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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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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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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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35号)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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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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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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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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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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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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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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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35号)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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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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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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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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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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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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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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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35号)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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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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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际、县内客运班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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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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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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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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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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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驼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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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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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际旅游包车运力投放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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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
无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公安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驼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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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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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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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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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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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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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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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国家标准《汽车维修开业条件》(GB/T16739).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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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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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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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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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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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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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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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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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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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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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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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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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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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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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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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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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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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项目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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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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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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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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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部门、国土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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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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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松溪县调整的县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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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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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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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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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
施部门 |
前置审批
事项名称 |
前置审批
实施部门 |
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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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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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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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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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权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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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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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或工业、农业领导小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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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或工业、农业领导小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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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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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资事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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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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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建行提供的审核意见书(300万以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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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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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政办[2015]79号文第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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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审计局/建行提供的审核意见书(300万以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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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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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县政府分管领导签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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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政办[2015]79号文第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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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项目审批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县政府分管领导签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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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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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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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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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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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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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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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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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出具场地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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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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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
1、民办幼儿园审批
2、民办培训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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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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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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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修)消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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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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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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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建筑(装修)消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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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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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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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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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卫计部门出具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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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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