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松溪县人民政府《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新增、承接、取消和调整一批县直单位权责事项的通知》(松政〔2018〕216号)要求,对照汇总附件2-松溪县县直单位取消、承接、新增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对南平市权责清单系统与福建省网办事大厅的权责事项进行调整,并完成最新一次性告知单的编制。现将此次我局调整的三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
附表:调整的三项行政许可事项表。
松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7日
附表:调整的三项行政许可事项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1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调整并更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的通知》(南政综〔2018〕199号文)要求,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2个事项合并,更名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 2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更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的通知》(南政综〔2018〕199号文)要求,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含2个子项)更名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不含子项)。 |
| 3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四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更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的通知》(南政综〔2018〕199号文)要求,将“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事项更名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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