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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储存单位备案
2020-11-13 15:25 来源:松溪县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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