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县农村住房建设,加强农房建设(整治)管控指引,建设新时代美丽乡村,彰显我县地域建筑风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和审定的《松溪县农房建筑立面图集》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于2021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落实带图审批制度
坚持落实按图集建房审批制度。一是自行采用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应符合《松溪县农房建筑立面图集》要求,乡镇(街道)在审批新建农房时,要对照“屋顶、山墙、墙体、门窗、勒脚、色彩、材质”七要素,严格审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立面图集要求,同时审查建筑室内部分是否满足4项基本要求:1. 室内部分是否除楼梯间外其他功能空间都直接采光通风;2. 卫生间是否设在西侧或东侧,且上下层卫生间对应设置(或对应车库,不允许布置在厅堂、卧室、餐厅或厨房上方);3. 功能是否齐全;4. 尺寸比例是否得当,不符合管控要求的不予审批,符合要求的在相关规划许可中予以具体明确,并附图审批归档。二是直接使用建筑立面图集中设计通用图或使用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的由福建省村镇建设发展中心、福建省新五环建筑设计院共同编制,并由省住建厅批准的福建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福建省村镇住宅通用图》〔共六套,统一编号为DBJT13-69,图集号为闽2014-J-01(Ⅰ~Ⅵ)〕。同时向申请人发放、宣讲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
二、建立农村建房全程挂牌公示举报制度
(一)公示方式:建房户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方可申请开工建设,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信息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
(二)公示内容:
1. 建房户姓名;
2.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3. 施工单位(农村建筑工匠);
4. 用地位置及房屋四至范围;
5. 建设指标:批准用地面积、房屋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层数、高度、朝向等;
6. 建筑平面及效果图(含建筑风貌、房屋构型);
7. 乡镇(街道)挂包人员;
8. 监督举报电话。
(三)公示程序:村民建房审批后,乡镇(街道)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村委会实地组织打桩放线,确定用地位置、四至、面积等,并进行施工公示挂牌,公示期至房屋竣工验收发证后结束。公示牌由所在乡镇(街道)或村委会负责制作,固定于施工现场。公示牌不得遮挡遗失,遗失损坏补办费用由农户个人承担。
三、建立建房到场管理和巡查验收制度
村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集中统建)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村民自建住宅的,由建房村民自行选择农村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集中统建的项目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其质量安全管理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乡镇(街道)作为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单位,主要工作有:
(一)做好建筑工匠培训和“四到场”工作
一要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轮)训工作,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内容应包括: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建筑立面图集、建筑通用图集、结构安全、乡土营造方法、农民建房管理规定等知识,并组织现场考察。二要坚持落实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制度:即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
(二)全面建立村民住宅建设长效监管机制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建立乡镇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协调机制,负责日常审批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二是健全农房建设安全巡查验收制度,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到位,在村民住宅建设现场张贴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三是对违反建筑风貌管控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拆除;对竣工房屋不符合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的(含裸房),不得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四是加强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夯实“一楼一档”,探索建立村民住宅质量安全“健康绿码”,纳入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平台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各自村干部全面宣传工作,通过集中培训、图集发放、公共场所张贴、示范房宣传等形式做到图集进村到户。
附件:松溪县农房建筑立面图集
松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