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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溪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

     为实施松溪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文件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松溪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项目、位置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松溪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土地用途:供水用地,为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

序号

项目名称

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

拟征地面积(公顷)

红线范围

1

松溪县第二水厂

松源街道北门村

0.8585

 

 

详见选址

红线图

2

茶平集镇水厂

茶平乡铁岭村

0.5019

3

旧县集镇水厂

旧县乡岩下村

0.1451

4

渭田千丘岭水厂

渭田镇源头村

0.1509

5

溪东乡杨梅溪水厂

溪东乡周墩村

0.3701

6

郑墩集镇水厂

郑墩镇郑墩村

0.8192

7

甫场水厂

祖墩乡岭完村

0.3374

合计

 

 

3.1831

备注:具体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松源街道北门村集体土地0.8585公顷,其中:沟渠0.7649公顷、村庄0.0936公顷;茶平乡铁岭村集体土地0.5019公顷,其中:茶园0.4087公顷、竹林地0.0850公顷、农村道路0.0082公顷;旧县乡岩下村集体土地0.1451公顷,其中:其他林地0.1451公顷;渭田镇源头村集体土地0.1509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1509公顷;溪东乡周墩村集体土地0.3701公顷,其中:茶园0.0909公顷、竹林地0.2792公顷;郑墩镇郑墩村集体土地共0.8192公顷,其中:茶园0.1845公顷、乔木林地0.5695公顷、村庄0.0652公顷;祖墩乡岭完村集体土地0.3374公顷,其中:其他园地0.0124公顷、乔木林地0.0196公顷、竹林地0.2179公顷、其他林地0.0765公顷、农村道路0.0110公顷。合计征收集体土地3.1831公顷。

拟征收松源街道北门村集体土地0.8585顷, 均为松源街道北门村集体所有,未分户至个人。

拟征收茶平乡铁岭村集体土地0.5019公顷, 为茶平乡铁岭村集体所有,未分户至个人。

拟征收旧县乡岩下村集体土地0.1451顷, 均为旧县乡岩下村集体所有,未分户至个人。

拟征收渭田镇源头村集体土地0.1509公顷, 均为渭田镇源头村集体所有,未分户至个人。

拟征收溪东乡周墩村集体土地0.3701顷, 均为溪东乡周墩村集体所有,未分户至个人。

拟征收郑墩镇郑墩村集体土地共0.8192顷, 其0.7602公顷郑墩镇郑墩村集体所有,未进行分户,剩余0.0590公顷土地分户至廖丰丁等两户农户

拟征收祖墩乡岭完村集体土地0.3374顷, 均为祖墩乡岭完村集体所有,未分户至个人。

四、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松政〔2016182号)等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北门村区片综合地价61.65万元/公顷,铁岭村、岩下村、源头村、周墩村、岭完村区片综合地价53.7万元/公顷,郑墩村区片综合地价57.6/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茶园、沟渠、竹林地0.48,其他林地、乔木林地、农村道路0.24,村庄0.06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衢宁铁路松溪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2014138号)执行。

五、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6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南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松源街道办事处、茶平乡人民政府、旧县乡人民政府、渭田镇人民政府、溪东乡人民政府、郑墩镇人民政府、祖墩乡人民政府、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政综〔2008213号)等文件规定,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时享有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在土地征用协议签订生效之日,其家庭成员(在岗农业人口)均列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具体规定如下:

1. 年龄在16—3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鼓励和创造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 年龄在16—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自愿原则建立个人账户,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愿缴费,村集体可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具体补助、补贴方式和标准由当地村集体和当地政府自行确定。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方式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存储额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转移、继承及个人缴费方式按照(闽政办〔2008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年满60周岁时除了领取养老保障金,还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存蓄额除以139

3. 自愿不建立个人账户的16-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时享有领取失地养老保障金的待遇,由当地政府按月发放失地养老保障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110元,如果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平均补差标准高于110元的,应按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平均补差标准执行。 

4. 由北门村、铁岭村、岩下村、源头村、周墩村、郑墩村、岭完村及时查证落实,本次征地项目中是否有达到符合参加老年养老保障或老年养老补助的农户,并将本公告在本村范围内张贴公布,对参保人员的确定等问题存在异议的,村民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需要举行听证的,请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县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分别向松源街道办事处、茶平乡人民政府、旧县乡人民政府、渭田镇人民政府、溪东乡人民政府、郑墩镇人民政府、祖墩乡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分别到松源街道办事处、茶平乡人民政府、旧县乡人民政府、渭田镇人民政府、溪东乡人民政府、郑墩镇人民政府、祖墩乡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松溪县人民政府

202256

(此件主动公开)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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