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应当在1 个月内,提交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 到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二、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材料或者死亡认定书;
3、在国(境)外死亡的,提交足以证实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材料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领事函》或者死亡公民境内单位出具的死亡证实材料;
4、人民法院出具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书或者宣告死亡判决书。
申报义务人无法提交上述材料之一,提交殡葬部门火化材料,作出《声明》后办理。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由义务申报人到注销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当场办结,需要调查的核实后办结。
四、注意事项
1、死亡的申报义务人为户主(含集体户户主)、监护人、亲属、抚养人、赡养人。
当户主、监护人、亲属、抚养人、赡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2、死亡公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查找不到申报义务人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公安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3、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发现后应当向申报义务人发出《注销户口通知单》。申报义务人应当自接到《注销户口通知单》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申报义务人拒绝或者拖延注销死亡公民户口,且已超过规定期限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公安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同时办理落户和申报死亡注销户口。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申报义务人提交的死亡公民《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有关户口迁移材料和死亡证明材料,办理死亡公民户口迁入,同时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