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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松溪县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
2022-09-14 17:03 来源:松溪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访问量:
  一、起草过程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要求,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多元共建共享方式,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动公益性文化惠民活动常态化、规范化发展,引导全县各文艺社团和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在2019年7月25日印发了《松溪县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实施办法(试行)通知》(松政办〔2019〕47号),现已试行三年,经松溪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松溪县文化馆和文化社团协会在执行试行办法的过程中发现,有些具有实际意义上的活动没有覆盖,以及补助金额略低,申请流程不够完整,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有待提高等问题,因此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二、目的和依据

该文件主要目的为: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多元共建共享方式,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动公益性文化惠民活动常态化、规范化发展,引导全县各文艺社团和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

该文件主要依据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组织以外的单位主办的免费为广大群众提供的各类文艺演出,包括:送文艺下基层演出、节目调演、表演艺术类非遗项目展演。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力量是指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村(居)组织以外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时代主旋律,传递社会正能量,突出活动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坚持体现特色、严格标准、示范引领,激发广大群众爱党爱乡的热情,营造文明和谐、积极向上的良好文化氛围。演出的内容导向把关由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未经把关的节目不允许演出。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音乐会、演唱会、演奏会、歌舞表演、展览展示等形式参与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鼓励企业题名专场演出,并承担全部或部分经费。

县财政每年安排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补助专项资金2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用于补助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送文艺下基层演出、节目调演、表演艺术类非遗项目展演的补助标准分别作了说明。                                      

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的管理机制。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制定演出节目审核、演出过程管理以及演出效益评估等制度,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持续健康发展。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节目质量进行审核,特别是意识形态领域的审核把关,演出过程安全工作由演出单位自行负责。 

县文化馆和各乡镇(街道)文体服务中心应当支持并指导社会组织、民营文艺团体参与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活动。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对社会力量演出团队免费提供排练活动场所和文化服务。

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要按申报、演出、补助、公示的程序进行。

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工作,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补助程序,督促社会团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履约,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报送虚假材料等骗取项目补助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收回或相应扣减专项资金。

参与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的演出单位,须按县委宣传部和县文化体育和旅游的要求,参加元旦、春节、、艺术节、旅发大会、百年蔗文化节、非遗展演等重大节庆举办的集中公益展演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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