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县域商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和国家农业农村部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县域商业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统筹用于全省县域商业建设的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和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年度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县工信商务局和农业农村局负责提出年度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制定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等五个方向。
第五条 发挥财政引导、市场主导作用,结合项目特点,因地制宜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明确支持比例和上限,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对于已获其他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不支持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的相关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设立专账核算,确保资金支付程序规范、手续齐备、票账物相符。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县域商业建设实施方案制定详细预算,经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评审后确定具体项目扶持资金数额,且财政资金支持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度国家有关文件规定。
第九条 县级有关部门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由县政府制定工作方案及资金预算安排,确定本县到2025年总体目标、年度任务分解、重点举措、项目清单、绩效考核等内容,逐级报请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程序拨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县工信商务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