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中共松溪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梳理提升工作的通知》(松委法办〔2023〕10号)等文件的精神,现将《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福建省卫生健康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闽卫规〔2022〕3 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自2022年12月29日起,福建省卫健委已经制定的《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福建省卫生健康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我局直接适用。
松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卫规〔2022〕3号《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福建省卫生健康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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