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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7-13 16:39 来源:松溪县自然资源局 访问量:
  当事人:福建八方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忠43岁,党员,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4********081X,住址: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三礁川大街**号)。
  我局于 202354日对你单位松溪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旧县园区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核实你单位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下,2020年12月底建设建筑物,现状为一座钢架结构厂房和一座发电机房,建筑占地面积1744.8平方米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2023年5月20日我局委托福建德银中远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福建八方铸造有限公司松溪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旧县园区违法建设的一座钢架结构厂房和一座发电机房进行资产评估。福建德银中远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出具《松溪县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委评的附件八方铸造有限公司钢架厂房和发电机房市场价值评估评估报告书》(闽银德评报字(2023)第009号):钢架结构厂房和发电机房的评估值为人民币128789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照片;

3、评估报告书;

4、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已于2023626 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因你单位2020年12月17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于2020年12月27日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该行为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且你单位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情况。决定处罚如下:

1、处工程造价(人民币1287899)5%的罚款,即人民币64394.9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南平市自然资源局  松溪县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 建阳区 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松溪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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