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加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更有力地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我县急需继续发布松溪县境内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及禁猎对象的通告。
二、制定的经过
本通告方案是在请示南平市林业局主管科室后,经过局领导同意,征求各相关单位和股室意见后,于8月中旬形成初稿,8月底提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并上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形成了《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 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及禁猎对象的通告》。
三、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禁猎区
松溪县辖区内自然保护地划定为禁猎区,禁止一切猎捕活动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二、禁猎期
松溪县全境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福建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注:该名录原名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5年,自2023年9月 日至2028年9月 日。
五、其他事项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等)、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申请猎捕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猎捕许可证。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林业局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机关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松溪县林业局
联系电话:18159972736
松溪县林业局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