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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9-20 15:21 来源:松溪县自然资源局 访问量:
  当事人:松溪县万禄辉农林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江*禄汉族党员,身份证号:352128********3019),住址:松溪县松源街道九曲巷,联系方式:13055992666

我局于 2023年7月25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2018年3月份在松溪县松源街道水南村巫坑“泉水垅”建设房屋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核实,房屋占地面积为177.09平方米,占用地类为茶园,所占用的地块不符合松源街道(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至为:东至路,西至茶山,南至茶山、路,北至茶山、路。当前现状为一座两层半砖混结构楼房。你单位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性质属于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照片;

3、停工通知书

4、土地利用现状(局部)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6、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已于 2023 9 8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非法占地建房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松溪县万禄辉农林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江衍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177.0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3541.8元。

行政处罚期限和履行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松溪县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 建阳区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松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39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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