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福建八方铸造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当事人:福建八方铸造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福建八方铸造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福建八方铸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松)应急罚〔2023〕22号。
作出处罚的机构:松溪县应急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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