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1、港澳台居住证换领情形:居住地变更、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的港澳台居民
2、港澳台居住证补领情形:港澳台居住证丢失的港澳台居民
二、申报材料:1、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情形所需材料①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②原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2、居住地变更情形所需材料①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②原港澳台居民居住证③本人居住地地址、就业、就读等之一的证明材料。
3、居住证补领情形所需材料①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②本人居住地地址、就业、就读等之一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时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
四、设定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第九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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