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出家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入寺庙、宫观集体户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材料(载明寺庙、宫观定员数额)后办理。 对不愿将户口由原籍迁入寺庙、宫观的僧人、道士,以及长期居住在寺庙、宫观的非出家工作人员和临时留宿人员,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僧人、道士要求从原住寺庙、宫观迁往另一寺庙、宫观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双方寺庙、宫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材料,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僧人、道士还俗的,应当将户口迁回原籍。
二、申报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申请书;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资料
三、办理时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
四、设定依据:《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第一百三十七条 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出家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入寺庙、宫观集体户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材料(载明寺庙、宫观定员数额)后办理。 对不愿将户口由原籍迁入寺庙、宫观的僧人、道士,以及长期居住在寺庙、宫观的非出家工作人员和临时留宿人员,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僧人、道士要求从原住寺庙、宫观迁往另一寺庙、宫观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双方寺庙、宫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材料,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僧人、道士还俗的,应当将户口迁回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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