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
二、申报材料:1、未满16周岁申领(由监护人陪同代为申请领取)所需材料①居民户口簿②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③承诺书(公民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另需提交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无合法稳定住所承诺)2、年满16周岁申领所需材料①居民户口簿②承诺书(公民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另需提交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无合法稳定住所承诺)
三、办理时限:加快证件,自公民成功缴纳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普通身份证,自公民成功缴纳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四、设定依据:1、《居民身份证法》(国家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2、《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第二百三十条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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