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松溪县瑞丰文具有限公司未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案
法定代表人:李*旺
处罚事由:公司存在未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松溪县瑞丰文具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松)应急罚〔2024〕4号
作出处罚的机构:松溪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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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松溪县瑞丰文具有限公司未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案
法定代表人:李*旺
处罚事由:公司存在未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松溪县瑞丰文具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松)应急罚〔2024〕4号
作出处罚的机构:松溪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