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松溪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松溪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松政规〔20242号)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于2024218日印发执行。为进一步优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经研究,对《松溪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该办法第二条变更前为: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资金包括: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接受的国内外捐(援)赠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上级补助性建设资金;县管企事业单位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等。

变更后为: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资金包括: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接受的国内外捐(援)赠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上级补助性建设资金;县管企事业单位资金(不包括松溪县城投实业集团、湛卢建设集团);其他财政性资金等。

政府投资资金不再包括松溪县城投实业集团、湛卢建设集团资金。松溪县城投实业集团、湛卢建设集团资金使用适用《松溪县财政局(国资办)所出资企业议事规则(试行)》(松财国资〔20231号)。

二、该办法第六条变更前为:要求实施建设的项目,对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对投资额在4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1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县政府行业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确定〔其中,由乡镇(街道)及其下属单位作为业主单位的,且资金来源为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由乡镇(街道)自行召开会议研究,报县政府行业分管领导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确定〕。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县直部门、乡镇(街道)自行召开会议研究,报县政府行业分管领导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确定。

变更后为:要求实施建设的项目,对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对投资额在4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1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县政府行业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其中,由乡镇(街道)及其下属单位作为业主单位的,且资金来源为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由乡镇(街道)自行召开会议研究确定,报县政府行业分管领导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县直部门、乡镇(街道)自行召开会议研究确定,报县政府行业分管领导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松溪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松溪县人民政府

                         2024510

(此件主动公开)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510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