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恒丰塑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5673220352
法定代表人:曾一戎
地 址:松溪县岩下工业区
福建省松溪县恒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11日,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塑料造粒车间未密闭,造粒车间产生的塑胶热熔废气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塑胶热熔废气直接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 2024年6月11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 2024年6月13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3. 2024年6月13日《现场取证照片》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4. 2024年6月13日《福建省松溪县恒丰塑胶有限公司平面示意图》一份,证明违法事实点位;
5. 2024年6月13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一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主体信息和合法性;
6. 2024年6月13日你公司被委托人曾步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和合法性;
7. 2024年6月13日《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通知》(松环大队〔2024〕16号)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已告知你公司需要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拒不改正的后果;
8. 2024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查询“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一份,证明你公司经济承受能力;
9. 2024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查询“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一份,证明你公司近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
10. 2024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查阅《福建省松溪县恒丰塑胶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节选及环评批复一份,证明你公司项目建设地点所处环境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11. 2024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范加辉、蔡璐茜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12. 2024年7月22日《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一份,证明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的依据和理由;
13. 2024年8月20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南平市“一元碳汇”购销合同》、购买一元碳汇发票各一份,2024年8月21日“一元碳汇”荣誉证书一份,证明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完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4年8月22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松)环罚告〔2024〕13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签订损害赔偿协议并于8月20日通过购买“一元碳汇”完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符合《南平市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试行)》减轻情形,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第六条及《松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处罚减免标准》,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对处罚金额进行核算,经我局研究,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32892元(叁万贰仟捌佰玖拾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