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高污染燃料目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优化调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北环路(工农西路路口)→东富路→河滨路(沿松溪河河岸)→工农西路(金驰商务大酒店)→北环路(工农西路路口)。
所划定道路形成的闭环范围内(包含道路本身)为禁燃区。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燃料,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
(二)国家认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本通告实施前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等)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依法改用清洁能源。
四、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我县禁燃区建设管理工作。
(一)松源街道办事处、河东乡人民政府、松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切实加强对禁燃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好禁燃区的宣传工作,积极鼓励、引导禁燃区内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煤炭、油品、生物质燃料等的质量监管,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查处。
(三)发改科技、工信商务、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和电力、燃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高质量的清洁能源供应保障服务,推进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燃清洁能源。
(四)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建设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的锅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查处。
五、松溪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松政〔2019〕150号)同步废止。本通告由南平市松溪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松溪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后范围图
松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松溪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后范围图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