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通福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315775863M
法定代表人:赖杨信
地 址: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茶平乡官路村后洋地段
福建省松溪县通福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14日,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储存间内存放的危废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关于“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 2024年8月14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 2024年8月14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3. 2024年8月14日《福建省松溪县通福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平面示意图》一份,证明违法事实点位;
4. 2024年8月15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5. 2024年8月15日福建省松溪县通福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杨信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信息和具备合法性;
6. 2024年8月15日我局送达你公司《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通知》(松环大队〔2024〕20号)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已告知你公司需要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拒不改正的后果;
7. 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查询“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一份,证明你公司经济承受能力;
8. 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查询“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一份,证明你公司近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
9. 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查阅《福建省松溪县通福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节选、环评批复及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一份,证明当事人项目建设地点所处环境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10.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危废间内存放的废液为危险废物;
11. 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刘积康、杨建华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12. 2024年8月19日《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一份,证明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的依据和理由。
2024年9月13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松)环罚告〔2024〕14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第七条首违不罚情形“3.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以及《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南平市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试行)的通知》(南环保规范〔2023〕1号)不予处罚清单第二项第3点:“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改正的。”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危废间内储存的危废均已粘贴标识牌,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宣传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9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