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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南(松)环不罚〔2024〕5号】
2024-09-30 09:58 来源:南平市松溪县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福建双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315385312E

法定代表人:王平

   址: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旧县岩下工业区

福建双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99日,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公司将废石蜡渣(危险废物)混入扎沙工艺过程产生的废料中堆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关于“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 202499《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 202499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3. 202499日《福建双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平面示意图》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点位;

4. 202499福建双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定代表人王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和当事人具备合法性

5. 202499福建双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定代表人王平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王健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受委托人签名及提供材料合法性;

6. 202499日《福建省双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环评节选》《福建省双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环评批复》《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环保手续完整、蜡膜工艺产生的废石蜡(代码90020908)为危险废物事实

7. 202499《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通知》松环大队202426号)及910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已告知当事人需要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后果;

8. 2024910《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询问笔录》及《福建省双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整改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立行立改事实;

9. 2024913我局执法人员查询“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

10. 2024913我局执法人员查询“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近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

11. 2024913我局执法人员周根英、杨建华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12. 2024913日《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一份,证明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的依据和理由。

2024920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松)环罚告〔202415],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第七条首违不罚情形“4.厂区内临时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的”以及《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南平市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试行)的通知》(南环保规范[20231号)不予处罚清单第二项第4点:“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罚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当日改正,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的。9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已经将混入扎沙废料中的废石蜡渣清出,袋装入库存于危废间,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未发生环境污染情形。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宣传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929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9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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