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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溪竹蔗栽培系统保护办法的通知

乡(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研究,现将《松溪竹蔗栽培系统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松溪县人民政府

                            2024914

(此件主动公开)

松溪竹蔗栽培系统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松溪竹蔗栽培系统的保护,促进农业文化传承、农业生态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松溪竹蔗栽培系统的保护、发掘、利用、传承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相关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土地管理、湿地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松溪竹蔗栽培系统,是指河岸砂地植蔗、蔗根固土、土厚促蔗、蔗杆制糖、杆渣还田的传统循环农业模式,以及由此衍生的生态农业景观和制糖文化。

第四条 松溪竹蔗栽培系统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在发掘中保护、在利用中传承的方针,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活态传承、协调发展、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加强县、乡、村三级领导,将松溪竹蔗栽培系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松溪竹蔗栽培系统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松溪竹蔗栽培系统日常巡查等制度,依法做好相关保护工作。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松溪竹蔗栽培系统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制定松溪竹蔗栽培系统保护与利用技术性规范。

文体旅游部门负责松溪竹蔗栽培系统相关的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推动松溪竹蔗栽培系统相关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

教育部门负责将松溪竹蔗栽培系统保护的有关内容纳入中小学地方教育课程,支持开展与松溪竹蔗栽培系统保护相关的教学、研学等活动。

发改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松溪竹蔗栽培系统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松溪竹蔗栽培系统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保护工作,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广泛吸收村民参与,并依照法定程序将保护相关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松溪竹蔗栽培系统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编制松溪竹蔗栽培系统保护和发展专项规划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定的,应当听取专家意见或者邀请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第九条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将保护相关事项纳入章程。

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以科研、捐赠、公益活动等形式参与松溪竹蔗栽培系统保护工作。

为松溪竹蔗栽培系统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第十条 将松溪竹蔗栽培系统保护资金列入县、乡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松溪竹蔗栽培系统的保护、发掘、利用、传承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松溪竹蔗栽培系统资源调查,实行资源数据分类管理,并建立松溪竹蔗栽培系统保护区域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依据松溪竹蔗栽培系统资源调查、动态监测情况,组织编制松溪竹蔗栽培系统保护与发展专项规划,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松溪竹蔗栽培系统保护与发展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特征与价值分析;

(二)保护现状评估;

(三)保护与发展的目标、内容、重点及措施;

(四)松溪竹蔗栽培系统保护清单;

(五)其他应当纳入规划的内容。

松溪竹蔗栽培系统保护与发展专项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耕地保护、文化旅游、水利、住建、交通、农业农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其主要内容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落实。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松溪竹蔗栽培系统保护区域申报办法。

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松溪竹蔗栽培系统保护区域的具体范围,并在醒目位置设立标志、界桩。

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核心保护区,直接纳入松溪竹蔗栽培系统保护区域。

第十四条 松溪竹蔗栽培系统保护区域内依法进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文化旅游项目建设的,应当符合松溪竹蔗栽培系统保护与发展专项规划,与松溪竹蔗栽培系统的历史、文化、景观和生态属性相协调,并采取最有利于保护松溪竹蔗栽培系统的建设方案和施工工艺。

第十五条 松溪竹蔗栽培系统保护区域内的松溪竹蔗经营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义务:

(一)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保持松溪竹蔗栽培系统的原生自然景观;

(二)按照松溪竹蔗栽培系统保护与利用技术性规范开展种植;

(三)因水灾等灾害损毁的松溪竹蔗种植园,及时予以整修;

(四)采取其他有利于松溪竹蔗栽培系统保护的措施。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就破坏松溪竹蔗栽培系统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十七条 及时组织开展松溪竹蔗栽培系统资源的整理、研究工作,采取下列方式挖掘其深层价值:

(一)以竹蔗种植业、红糖制作业、蔗酒加工业以及多功能农业为重点,挖掘经济价值;

(二)以村规民约、道德规范、互助合作为重点,挖掘社会价值;

(三)以民间文学、传统技艺、民俗活动为重点,挖掘文化价值;

(四)以人与自然和谐、生物多样性保护为重点,挖掘生态价值;

(五)以合理布局、物种互利共生、物质循环利用为重点,挖掘科技价值。

第十八条 合理运用产业基金、专项资金等政策措施,促进松溪竹蔗相关产业发展。

支持利用松溪竹蔗栽培系统资源,延伸农业产业链,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研学实践体验等农文旅融合业态,实行集约化经营。

第十九条 支持在保护区域内的农产品申报绿色食品等认证,鼓励开发与松溪竹蔗栽培系统有关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产品,做好中国重要农业遗产标识使用许可工作,提升我县优质农产品知名度、提升品牌竞争力。

第二十条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保护和传承意识,依托民俗节庆等活动,组织开展国际国内交流。

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下列蔗、糖文化传承活动:

(一)竹蔗栽培、红糖制作等生产方式的传习活动;

(二)资料收集、文艺创作、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宣传、普及活动;

(三)特色工艺品、特色美食、文创产品等研发活动;

(四)其他有利于蔗、糖文化传承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9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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