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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和《南平市司法局 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南司〔202459号)等文件要求,我县对20231231日之前发布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县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凡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松溪县人民政府

20241017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

1

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松政〔201716

2017124

2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溪县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松政办〔201930

2019424

3

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松溪县贯彻落实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松政〔202093

2020813


 

抄送:南平市人民政府。

县人大常委会。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0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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