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竹芝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MA32U2P45R
法定代表人:吴仁斌
地 址:松溪县松源镇后垅村二巷14号负1、2层
松溪县竹芝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13日,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喷漆工艺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 2024年8月13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该公司喷漆工艺正在建设);
2. 2024年8月13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现场检查照片(证明该公司喷漆工艺正在建设);
3. 2024年8月13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该公司功能区及主要生产设施分布情况);
4. 2024年8月15日我局调取的执法人员宋张震、刘积康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合法);
5. 2024年8月15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对松溪县竹芝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仁斌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喷漆工艺正在建设);
6. 2024年8月19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该公司喷漆工艺已停止建设,链条喷漆机电源线未与电源箱相连);
7. 2024年8月19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现场检查照片(证明该公司喷漆工艺链条喷漆机电源线未与电源箱相连);
8. 2024年8月19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对松溪县竹芝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仁斌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喷漆工艺使用油性漆);
9. 2024年8月19日我局将《关于责令松溪县竹芝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通知》[松环大队〔2024〕21号]送达当事人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告知当事人需要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拒不改正的后果);
10. 松溪县竹芝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企业成立时间、基本情况)。
11. 松溪县竹芝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仁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情况);
12. 资产评估报告 (闽兴益评报字〔2024〕第Z123号);
1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截图(证明该企业喷漆工艺需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工艺豁免);
14. 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证明该企业经济承受能力);
15. 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证明该企业环境违法次数)。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4年10月29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松)环罚告〔2024〕16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对处罚金额进行核算,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1648万元(壹仟陆佰肆拾捌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