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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4-15 17:55 来源:松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松溪县程**食杂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724MA***0
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松市监处罚〔2025〕1203号
违法行为类型: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行政处罚内容:1. 没收违法所得15元;2. 处以违法经营总额30%的罚款,计3834元。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松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4月14日

松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松市监处罚〔2025〕1203号

当事人:松溪县程**食杂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724MA***0                            

住所:福建省松溪县渭田镇***号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35212819***7                                  

2025年4月1日,本局收到松溪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松烟移〔2025〕第003号)及相关证据材料,该材料显示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本局于2025年4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4月3日,本局依法对经营者程**开展询问调查。经查,本局曾于2023年4月19日和2023年10月31日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于2025年3月22日再次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经营卷烟,所经营卷烟的规格均为10包/条。当事人供述所经营卷烟的进货数量、进价、销售价和销售数量如下:购进84mm利群(长嘴)15条,进价为210元/条,售价为23元/包;购进84mm七匹狼(软灰)13条,进价为190元/条,售价为21元/包;购进84mm七匹狼(蓝)60条,进价为95元/条,售价为11元/包;除84mm七匹狼(蓝)售出一条外,其余卷烟尚未售出便于2025年3月24日被松溪县烟草专卖局查获。

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所经营卷烟的进货凭证、销售凭证和台账等相关材料,本局无法查证其实际经营数量。鉴于当事人供述的购销情况与松溪县烟草专卖局调查结果一致,销售价均高于进货价,本局对其供述予以采信,并以此计算违法经营额。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总额为12780元,违法所得为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松溪县程**食杂店《营业执照》、经营者程**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

2. 松溪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松烟移〔2025〕第003号)及相关证据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

3. 经营者程**《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和违法经营额;

4.《关于松溪县程**食杂店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违法金额统计表》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

5. 松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松市监处罚〔2023〕1251号)及其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曾两次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受过行政处罚。

2025年4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松市监罚告〔2025〕120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本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但是曾两次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受过行政处罚,本局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认为从轻处罚不足以起到教育作用。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决定在一般处罚幅度中择取较低限度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15元;2. 处以违法经营总额30%的罚款,计3834元。罚没款合计384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到农村信用社、邮储、建行、农行或工行等任一银行的柜台、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缴纳罚款,或者通过“微信—我—服务—城市服务—政务综合—非税业务缴费”“支付宝—搜索‘福建省非税代缴’—福建省非税代缴”“云闪付—搜索‘福建非税缴费’—福建非税缴费”等小程序扫描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右上角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松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向建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松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公室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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