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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松)环不罚〔2025〕1号】
2025-06-26 17:28 来源:南平市松溪县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松溪县好味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7438386488

法定代表人:赖会全

   址:福建省松溪县河东乡岭仔头2

松溪县好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3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厂房内清洗工段清洗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放,清洗废水通过管网进入县污水处理厂(福建榕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处理。经监测,你公司清洗废水排放口处化学需氧量浓度639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2中化学需氧量三级500mg/L标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 2025318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现场检

(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及现场检查照片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 2025318南平市松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

环监2025()字第007号)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现场采样情况已告知你公司现场采样结果);

3. 2025321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现场检

(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南平市松溪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报告表》一份;202543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询问笔录》、2025418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南平市松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松环监2025()字第022号)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已改正且已告知当事人现场采样结果

4. 2025321日我局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松)环责改20256证明已告知你公司需要整改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拒不整改的后果);

5. 2025422日,我局送达《南平市松溪环境监测站监

测报告》(松环监2025()字第022号)一份证明已告知你公司现场采样结果)

6. 你公司提供《松溪县工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201644号)(节选)及《关于请求协调处理我公司生产废水纳管工程实施的报告》一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纳管依据);

7. 你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

赖会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叶庆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处罚对象和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8. 你公司提供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节选)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节选)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证明项目建设地点所处环境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且环保手续的完整性

9. 你公司提供《关于3.18废水排放超标情况说明》、福建

榕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关于3.18排放废水超标情况说明回复》及我局调取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超标排放废水情况对福建榕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处理污水出水造成影响)

10. 我局调取的南平市松溪环境监测站资质认定证书复印

件;执法人员、监测人员杨雪梅、刘积康、潘兆峰、李丽娟、吴珍珠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吴隆、刘积康、李丽娟、宋张震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监测主体合法监测数据真实性执法主体合法);

11. 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次

)

12. 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截图)(证明你公司纳管网未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2025618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松)环罚告〔20251],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公司清洗废水中化学需氧量超标倍数不足一倍,事发当日使用锅炉余热加热清洗洗菜水导致清洗废水超标,属于偶发事件,且清洗废水通过管网进入县污水处理厂(福建榕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处理,未流入外环境根据福建榕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及我局调取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榕辉环境在线数据截图,证明公司清洗废水超标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福建榕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出水异常,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含色度)仅化学需氧量一项在接受我局现场检查指正后及时完成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四、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关于“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宣传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626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6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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