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畅宏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6740150656
法定代表人:吴明淋
地 址: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经济开发区
福建畅宏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月22日,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位于厂区一号车间3楼的喷漆房作业时房门未密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 2025年7月22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5年7月25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 2025年7月22日现场检查照片及现场勘察平面图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违法事实及点位);
3. 2025年7月25日我局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松)环责改〔2025〕9号)(证明已告知你公司需要整改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拒不整改的后果);
4. 2025年7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免罚申请一份(证明你公司已完成整改)
5. 2025年8月8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一份(证明你公司已完成整改);
6. 你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吴明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陈康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处罚对象和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7. 你公司提供《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验收监测报告表》(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项目建设地点所处环境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且环保手续的完整性);
8. 你公司提供“PU透明清漆”检测报告一份,证明你公司喷漆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
9. 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次数);
10. 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截图)(证明你公司未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
2025年10月11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松)环不罚告〔2025〕2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南平市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南环保规范〔2024〕1号)“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非无法密闭类)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当场整改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喷漆工序生产时车间未密闭的环境违法行为系初次且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危害后果轻微,并在接受我局现场检查指正后当场整改,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四、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关于“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宣传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