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泓盛工艺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724MA2YMFBQ5Q
经 营 者:黄昌盛
地 址: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河东乡横垅村尾山
松溪县泓盛工艺厂(以下简称“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月25日,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发现你厂的喷漆工序生产时车间未密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 2025年7月25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现场检
查(勘察)笔录》及2025年7月28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询问笔录》一 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 2025年7月25日现场检查照片及现场勘察平面图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违法事实及点位);
3. 2025年7月29日我局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松)环责改〔2025〕10号)(证明已告知你厂需要整改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拒不整改的后果);
4. 你厂提供的免罚申请及整改报告一份(证明你厂整改情况);
5. 2025年8月26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现场检
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一份(证明你厂已落实整改);
6. 你厂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黄昌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处罚对象和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7. 你厂提供《松溪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松溪县泓盛工艺厂茶具生产项目环境保护违规项目备案的意见》《南平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节选)、《松溪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松溪县泓盛工艺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的确认意见》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项目建设地点所处环境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且环保手续的完整性);
8. 你厂提供产品购销合同、检测报告(证明你厂喷漆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
9. 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证明你厂环境违法次数);
10. 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截图)(证明你厂未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
2025年10月11日,我局依法向你厂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松)环不罚告〔2025〕3号],明确告知你厂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厂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厂放弃此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南平市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南环保规范〔2024〕1号)“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非无法密闭类)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当场整改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的规定。鉴于你厂喷漆工序生产时车间未密闭的环境违法行为系初次且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在接受我局现场检查指正后及时停止喷漆工序并对车间密闭,危害后果轻微,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四、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关于“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厂进行教育,宣传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