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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松)环不罚〔2025〕4号】
2025-11-10 17:35 来源:南平市松溪县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福建金亿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59788424XQ

   沈金娟

   址:松溪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福建金亿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814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公司软化板生产项目正在生产,软化工艺过程中使用染料(酸性大红等)对软化板进行染色在软化工艺结束后,软化罐开罐时工艺废气未安装防治污染设施进行收集处理,软化工艺车间未采取密闭措施,软化工艺废气无组织排放。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 2025814《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 2025814日现场检查照片及现场勘察平面图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违法事实及点位

3. 2025820《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4. 你公司提供的染料(酸性大红等)检测报告(BSCVYG5B4961377D1)节选一份证明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染料(酸性大红等)成分含有酸性物质,经加热会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

5. 我局执法人员调阅《松溪县利盛软化板厂铅笔板改良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节选及环评批复一份(证明同行业且使用相同生产工艺、相同原辅材料的企业软化工艺有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应当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

6. 2025924日我局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松)环责改〔202512(证明已告知你公司需要整改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拒不整改的后果);

7. 2025926《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及你公司提供的《不予处罚申请报告》一份(证明你公司已积极配合整改);

8. 你公司提供的福建金亿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部分节选及环评批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证明项目建设地点所处环境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且环保手续的完整性);

9. 你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沈金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徐文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处罚对象和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10. 20251016日松溪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未对环境造成影响

11. 20251010我局执法人员查询“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一份证明你公司系初次违法);

12. 20251016日“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截图一份证明你公司未接到过信访投诉废气污染情况

13. 20251020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整改照片》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14. 20251024你公司提供福建潭达检测报告TDHB(2025)R10099一份《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节选)及整改报告一份证明你公司软化工艺无组织废气排放未超标,对环境影响轻微,且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15. 福建潭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资质认定证书证明监测数据真实性及采样、检测机构的资质符合条件);

16. 20251027我局执法人员范加辉、魏松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

20251030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松)环罚告〔20254],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南平市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南环保规范〔20241号)“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非无法密闭类)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当场整改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的规定。鉴于公司初次违法,在接受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指出立即对软化工序停产整改,并密闭软化车间,安装软化工艺挥发性有机废气活性炭吸附收集处理装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且根据松溪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福建潭达检测报告TDHB(2025)R10099你公司监控点位最大浓度值未超过《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限值证明公司违法行为对环境危害后果轻微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四、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关于“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宣传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10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11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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