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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南环罚〔2026〕32号】
2026-03-19 11:31 来源:南平市松溪县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福建松溪绿环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MA3214350Y

法定代表人:潘文博

   址: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旧县乡岩下工业园区

福建松溪绿环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1212我局执法人员对信访举报线索核实,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灰黑色锅炉炉渣和黄绿色铸造废旧碎模壳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倾倒旧县乡830县道洋前村至旧县乡路段坡头(经度:118.849901,纬度:27.595380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 20251212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现场勘察平面图原件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原件一组、《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询问笔录》原件一份,20251219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原件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

2. 20251225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询问笔录》两份,20251230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询问笔录》两份,202616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

3. 20251219公司副总经理潘强华授权委托书一份、现场负责人涂代均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授权委托情况。

4. 20251225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文博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你公司主体信息。

5. 20251225公司副总经理潘强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现场负责人涂代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6. 20251225日蔡庭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7. 20251225公司提供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证明公司破碎工段后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为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8. 20251225公司提供铸造废旧砂粉供销协议、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协议,证明公司生产原材料为一般工业固废。

9. 20251212日我局调取的执法人员宋张震、董昌鉴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合法。

10. 20251231日松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复函一份,证明公司倾倒时间为20251123日。

11. 20251231日松溪县自然资源局复函一份,证明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2. 202617日我局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松)环责改〔20261号)送达当事人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告知当事人需要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拒不改正的后果。

13. 2026125日《福建松溪绿环工贸有限公司关于倾倒的一般工业固废清理整治完成情况报告》一份,提供处置相关费用佐证材料,证明公司整改完成情况及证明处置费用。

14. 2026129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证据材料(照片、录像)一组,证明公司整改落实情况。

15. 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1(含本次)。

16. 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截图),生态环境信访举报(投诉)记录表,证明公司未对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2639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松)环罚告〔20261],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并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一、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三、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26核算处罚金额。经研究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已下文)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人民币125000伍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6317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631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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