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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溪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构简介
2024-12-05 09:16 来源:松溪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松溪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和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县委的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对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和退役军人事务的统一领导。

负责人姓名:施丽(民政和人社局局长)

地址:福建省松溪县城北路99-9号

邮政编码:353500

办公室电话:0599-2321027

传真:0599-2321027

邮箱:sxldj123@126.com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令时),2:30-5:30(冬令时)

  县民政和人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县委的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对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和退役军人事务的统一领导。

  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政策、标准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贯彻落实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工作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拟定全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全县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三)拟定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全县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和相关服务。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 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及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职责。

(五)指导和承办全县行政区域划分、调整,负责乡(镇)、村(居)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 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抓好全县开展平安边界共建活动。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收集、管理地名资料,编辑出版政区图和地名图。

      (六)拟定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 全县民政领域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七)拟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慈善行业组织,弘扬慈善文化,开展慈善宣传,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县福利彩票代销者监督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包括涉外和涉台、 港、澳、侨的婚姻登记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九)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拟定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 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一)指导全县革命老区建设工作,协调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办理涉及老区的事务,负责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偶优待管理工作,联系县老区建设促进会,协助办理县老区建设促进会有关事务。

     (十二)拟定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十三)按分工负责政府人才工作,做好有关人才引进和服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构建相关人才服务体系。

     (十四)负责促进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综合管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牵头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扶持创业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国 (境)外人员在松溪就业的管理工作。

     (十五)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管理全县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工作,贯彻落实相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十六)负责全县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负责拟订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十七)组织实施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组织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

(十八)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工作,综合管理职称工作,完善职业资格制度,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拟订并实施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政策和政策性安置人员有关政策。

(十九)会同有关部门草拟并组织实施政府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县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按分工负责国家和省部级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的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按管理权限承办县管有关领导人员的任免相关事宜。

(二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分配政策以及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福利和退休政策,指导全县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负责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统筹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十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制定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

(二十三)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按规定做好军休保障单位安全监管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的工作,依规依法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县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事务。 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重 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会同有关部门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 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二十四)完成上级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医保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和人社局与医保部门在医疗救助方面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参与拟定医疗方面的专项救助政策措施。

2.与县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县民政和人社局牵头,会同县教育局等部门拟订。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教育局负责。非师范 类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在县民政和人社局的指导下,由县教育局具体负责;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民政和人社局负责。两个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共享福建省毕业生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二、县民政和人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股)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公开、安全保密、来信来访、效能建设和机关行政后勤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和新闻宣传工作,以及信息化建设规划等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课题调研;组织编制全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退役军人事务事业有关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本系统重大项目的立项工作;参与拟定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就业补助资金和社会保障事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负责管理。

负责编制本部门资金预决算;指导、监督中央、省、市、县级财政拨付的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负责管理机关国有资产和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制定计划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指导所属单位财务管理、监督资金使用、开展内部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股(儿童福利股)

拟定并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政策和标准。承办相关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牵头协调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参与拟定全县医疗、住房、教育、司法等专项救助政策措施。负责全县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和相关服务。指导协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全县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承担全县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拟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慈善行业组织,弘扬慈善文化,开展慈善宣传,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代销者监督和管理。

指导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救助保护、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拟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协调全县

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参与实施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负责全县民政领域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协调落实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保障工作。

     (三)社会事务工作股(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区划地名股、老区工作股)

拟定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全县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拟定殡葬管理政策,推进殡葬改革。负责殡葬执法监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负责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负责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指导和承办全县行政区域划分、调整,负责乡(镇)、村(居)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开展平安边界共建活动。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收集、管理地名资料,编辑出版政区图和地名图。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老区工作的政策法规,拟定促进老区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专项规划。组织协调老区扶建工作。按规定承担老区扶建专项资金的监管,承担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偶的优待管理工作。协调革命遗址维护工作。联系县老区建设促进会。

     (四)养老与工伤保险股(政策法规与调解仲裁股、审核审批股)

拟定城乡养老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待遇项目、给付标准,牵头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协调推动全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城乡养老保险基金。

落实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和规划,落实县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办法,负责落实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负责落实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指导全县工伤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工伤保险基金。

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执法监督相关工作,负责处理信访工作。

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和有关突发事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有重大影响力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社会公布。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指导和监督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和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指导、检查、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指导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

负责本部门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等有关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组织编制本部门权责清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制定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制度,负责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和建设工作,负责窗口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审批、备案、转报及相关政策咨询工作。负责县行政服务中心和本局交办的其它事宜。

    (五)人力资源工作股(职业能力建设与劳动关系股)

组织实施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指导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综合管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指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综合管理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落实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落实人才(不含外国专家)引进和交流合作政策。指导、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综合管理回国留学人员来我县工作。

落实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回国来我县定居专家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博士后管理制度。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完善城乡均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类群体就业促进和创业扶持政策。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管理。承办国(境)外人员来我县就业有关服务工作。拟定就业专项资金年度规划和预算。组织实施失业保险基本政策,落实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推进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民工工作和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组织实施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组织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组织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法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

(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表彰奖励政策制度。按权限负责以国家、省、市名义表彰奖励的人选推荐等相关工作,协调组织以县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评选工作。初步审核以县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指导和协调全县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审核和管理。按分工负责国家和省部级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的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承办有关表彰奖励事宜。

具体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改革组织实施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管理事业单位工资基金,承担县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统计工作。

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指导人事管理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等政策。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聘用管理工作,承办县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和人员聘用备案事宜。综合管理职称工作,承担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按管理权限,承办县管有关领导人员的任免相关事宜。

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政策和政策性安置人员有关政策。按规定指导、监督全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工作。按分工承办县直单位人才引进有关事宜。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调配及工勤人员流动有关事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退役军人事务股

组织实施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退役军人执法工作。承担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统计等工作。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承担协调指导拥军优属工作,协调指导支持军队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承担县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事务。

拟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障待遇等待遇保障工作。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负责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

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军休保障单位,按规定做好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拟订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依规依法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军人、人民警察等伤残人员的残疾等级评定申报。

承担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依法依规落实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全县烈士审核报批事项,指导开展和组织实施英雄烈士纪念活动。拟订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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