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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墩乡人民政府关于制定祖墩乡行政许可和
公共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祖政〔2017〕14号

各村、乡直各单位:
根据《松溪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和完善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松审改办〔2016〕7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我乡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请按照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切实抓好落实。
 
                        祖墩乡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7日
 
松溪县祖墩乡镇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正确履行行政审批服务职能,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明确行政审批服务审查标准,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服务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松溪县祖墩乡镇实施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审查工作”)。
第三条 行政审批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件必审的原则。
第四条 负责行政审批审查的机构及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并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 审查内容
第五条 行政审批审查工作机构在审批工作中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有效;
(三)申请人所申请许可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申请条件;
(四)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五)与其他相关管理机关联合审批的,是否有相关管理机关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意见;
(六)工作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审查标准
第六条 申请人主体资格:提交的身份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资料:所申请内容应当符合相应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批人员应逐一核实。
第八条 现场勘验资料:需现场勘验的,由祖墩乡镇组织专门小组进行,必须制作现场勘验记录,注明现场勘验情况。
第九条 行政审批审查工作文书:应填写清晰规范,避免错、漏。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十条 行政审批审查工作机构根据申请人申请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审查工作机构人员按照部门授权对审批事项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对依法须与其他相关管理机关联合审批的,应征求相关审批部门的意见。
第五章 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对经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在承诺期限内核发审批批复文件及相应许可证;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理由,由行政审批审查工作机构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审查工作机构要以行政审批审查工作事项目录为依据,优化审批流程,控制审查环节,落实责任,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审查工作机构要细化每个审查环节要求,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重点明确细化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边界、负责人以及在不同环节的审查职责。在明确自由裁量权边界时,可根据行使自由裁量权综合考虑的因素制定标准原则的,要尽量具体化。对同一类申请事项,申请人条件相当、情节基本相同、性质基本一致,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应当基本相同。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审查工作机构要对每个审查环节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意识,加强学习,增强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要进一步完善审查工作制度和内控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及工作时限、标准。建立部门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的台账记录。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情节较轻者,给予效能告诫;对情节较重者,给予党政纪处分;对触犯刑法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审查人员应当遵守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审批规定,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定程序和本细则规定履行审查职责。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审查人员违反本工作细则,擅自增减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者降低审批门槛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松溪县祖墩乡镇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祖墩乡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