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乡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财政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祖墩乡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制度
祖墩乡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1日
祖墩乡财政资金监管办法
一、为进一步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发挥本乡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二、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乡镇财政要将税收、非税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坚决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要逐步完善乡镇本级支出预算编制,坚持支出执行按预算,追加支出按程序。
三、加强本乡债务和资产管理。建立本乡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切实加强债务管理。要全面掌握本乡债务变化情况,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镇债务,努力化解历史债务。要加强本乡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完善资产购买、处置、登记和台账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相统一,防止资产流失。
四、加强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积极推行“村账乡代理”。按照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财务审批权、民主监督权”不变原则,本乡财政要积极推进集中代理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工作,规范村级财务票据管理,实现村级财务的专账、专人、专户核算。建立健全村民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制度,全面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维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五、对上级和乡镇本级安排并由乡财政直接管理使用的项目建设资金,在项目申报立项、公示、资金拨付、建设、验收等各个环节,本乡财政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参与监管。
六、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政策的宣传工作,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乡镇财政要联系和配合有关站所、单位,将村委会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联系电话等信息,通过“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确保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政策公开、透明,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七、加强补助基础信息的核实工作。本乡财政要将有关站所、单位、村委会确认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等基础数据信息,进行核查、比对,并做好本乡范围内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工作,适时对有关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八、建立监管工作巡查监督和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加强对本乡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日常督促、检查和指导。就本乡财政资金有关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巡查。建立本乡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措施得力、监管工作成效明显、信息反馈及时的部门,予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强化责任追究,并责令整改。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乡镇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自己使用用途。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除追回资金外,还应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
祖墩乡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和了解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乡镇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抽查,是指乡镇财政管理办公室对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的资金发放标准、补助对象、公开公示、发放程序、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样检查。抽查一般适用于财政补助性资金。
巡查,是指乡镇财政管理办公室到项目所在地的牧委会、牧户或项目建设施工现场等地,对资金或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巡查一般适用于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 纳入抽查巡查范围的乡镇财政资金包括:上级财政部门下达、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下达、有关部门直接下达到乡镇及以下的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抽查巡查的具体内容
1、对补助性资金进行抽查。核查补助性资金发放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补助对象是否符合补助条件,是否按补助标准发放等。
2、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巡查。重点查看项目是否真实、可行,是否符合政策,是否重复安排;工程招投标过程是否全程公开,工程完工后是否及时组织验收;票证使用是否规范;政策、项目、资金公开公示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有无遗漏和虚假;资金是否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到位;是否形成新的债务等。
第五条 抽查巡查的时间和次数
1、财政补助性资金抽查的时间。对已纳入“一折通”发放的项目,一般在补贴发放后进行抽查核实;对尚未纳入“一折通”发放的项目,乡镇财政管理办公室根据县财政局确定的抽查时间进行抽查核实。
2、项目建设资金巡查的时间。对上级和乡镇本级安排并由乡镇财政管理办公室直接管理的项目建设资金,事前、事中、事后都要巡查。事前巡查的时间是项目申报立项时,事中巡查时间是项目建设过程中,事后巡查的时间是项目竣工验收时。
对暂未纳入乡镇财政管理办公室直接管理的和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的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财政管理办公室根据县级财政部门的委托进行巡查。
3、要将项目资金的巡查作为重点,把握重点环节,做到对所有项目有检查,对重点项目现场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对补助性资金要跟踪检查公示、“一折通”发放等环节。
第六条 抽查巡查的方式方法
1、财政补助性资金的抽查工作要注重点面结合。对数据经常变动、补贴金额大、牧民群众反映大的补助项目,要有针对性地加大抽查核查比率,必要时进行全面核查。
2、项目建设资金的巡查工作要把握重点环节。乡镇财政管理办公室在项目申报立项时,要实地查看;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不定期了解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在项目竣工验收时,财政管理办公室要参与验收。
3、抽查、巡查工作必须由2人以上的工作小组完成,工作小组成员可由乡镇财政管理办公室单独组成,也可由其联合其他单位组成。
4、抽查、巡查人员要将抽查、巡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填写核查记录表(见附表2、附表3)。乡镇财政管理办公室要定期整理抽查巡查资料,并装订成册,及时归档。
第七条 在抽查、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政策、项目、资金由上级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的,乡镇财政管理办公室可提出解决处理问题的办法和建议,并向县财政局报告,乡镇财政管理办公室不得自行处理。县财政局在收到乡镇财政管理办公室抽查、巡查情况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乡镇财政管理办公室在抽查、巡查过程中发现财政财务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八条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抽查巡查工作,要以有关政策文件、管理办法、资金指标文件为依据,按程序进行抽查巡查。参与抽查巡查的工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政策,具备监管能力。在监管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乡镇财政管理办公室资金监管的抽查巡查工作纳入对乡镇财政管理办公室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目标管理、量化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