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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墩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祖墩乡中央直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祖政〔2021〕32号

各村、乡直各站所:

为规范中央直达资金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资金和项目效益,现结合我乡实际,制定了《祖墩乡中央直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祖墩乡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5日

祖墩乡中央直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直达资金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资金和项目效益,按照《中央财政特殊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实行直达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央直达资金包括中央特殊转移支付、抗疫特别国债、部分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部分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部分直接惠及企业和保障民生的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纳入直达资金监控范围的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具体范围按照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指标文件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为准。

第三条 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科学规范、公开公正。严格遵守上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科学落实项目,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同时,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开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强化各级各类政策资金统筹衔接,聚焦“六稳”“六保”,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统筹用好各类资金,精准实施、精准落实。围绕重点领域、困难群体、急需项目,创新资金支持方式方法,吸引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发挥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快速直达、惠企利民。建立特殊转移支付监管机制,根据直达资金范围,实行资金单独标识,细化资金直达流程,动态跟踪直达资金使用,确保资金直接发放到最急需人群和受益主体,确保资金及时落实到具体项目。

绩效管理、强化监督。建立日常监督、重点监控和绩效评价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实时监控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跟踪项目开工、建设和进展,按照上级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安排,开展绩效管理,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政策规定,达到预期目标。

第四条 乡财政所、乡直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管理和项目监管工作。

乡财政所负责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体系,根据乡直业务部门提出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以及我乡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统筹提出直达资金分配方案,报乡政府审核通过后及时下达资金,建立资金使用台账,监督预算执行,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定期上报资金使用情况。

乡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健全直达资金项目管理制度体系,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制定项目审核、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制度并组织实施,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

第二章 特殊转移支付资金

第五条 特殊转移支付作为一次性财力补助,不计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补助基数,要统筹兼顾今明两年的预算收支平衡情况,有效使用特殊转移支付资金。

第六条 特殊转移支付主要用于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弥补因疫情等影响造成的“三保”支出缺口。

第七条 要强化公共财政属性,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做到应保尽保,确保“三保”不出问题,兜牢“三保”底线。

保基本民生的支出,要明确到具体人、落实到具体事,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加大对低收入特别是困难群众保障力度,做到基本民生支出“只增不减”。

保工资的支出,要严格按编制、按标准,及时发放,坚决避免发生新的工资拖欠问题。充分发挥工资专户作用,强化资金统筹调度,严格专户封闭管理运行,优先将工资保障到位,防范工资发放风险。

保基层运转的支出,要坚持“真正过紧日子”,严格控制经费标准,优化支出结构,重点保障教育、医疗、治安、水电、公交等公共服务正常运转。

第八条 我乡要统筹特殊转移支付、上级下沉财力和自有财力,科学安排财政支出,确保“三保”足额保障到位。在“三保”足额保障前提下,可统筹用于消化财政暂付款,防范财政运行风险。

第三章 其他直达资金

第九条 对于列入正常转移支付的其他直达资金,继续执行现有各类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用于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保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不变、保障主体责任不变、资金分配权限不变。

第十条 乡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分配直达资金,强化资金公共属性,加快项目实施,确保精准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帮助企业、个体工商户解决实际困难。

(一)在养老医疗方面,要落实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等政策,及时拨付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用于个人待遇发放。

(二)在城乡低保方面,要落实好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纳入低保等政策,及时足额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对象。

(三)在失业保障方面,要落实好将参保不足1年的农民工等失业人员纳入常住地保障等政策,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

(四)在特困人员救助方面,要落实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及时足额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发放到特困人员个人或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

(五)在缓解企业、个体工商户困难方面,要落实好减免房租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其中,用于减免房租补贴的资金直接下达到已实施减免房租政策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或困难企业、个体工商户;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资金直接下达到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承贷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章 资金下达和拨付

第十一条 强化直达资金统筹。合理把握直达资金支出节奏和力度,根据财力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安排各项支出,防止“前松后紧”,确保全年财政收支平衡。

要统筹考虑年度间预算平衡,不能盲目堵窟窿、出政策、铺摊子,提前研判明年可能出现的情况,谋划好明年的财力盘子,合理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资金,确保明年预算收支平衡、财政平稳运行。

第十二条 细化直达资金分配。严格按照直达资金使用范围和管理规定,细化直达资金分配方案,确保资金直接惠企利民。

第十三条 规范直达资金预算下达。严格按照直达资金预算管理要求,对直达资金单独下达、单独标识,并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在下达中央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按照修订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正确使用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保持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对资金来源既包含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

对提前下达的中央直达资金,要抓紧发文调整明确直达资金项目和金额,相应调整和修改指标系统中的金额和标识,及时将数据导入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 加快直达资金拨付使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直达资金使用要求,要严格直达资金拨付要求,点对点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采取现金方式支付,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要严格按照直达资金算管理的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提高资金拨付效率,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度,尽早发挥资金实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依托监控系统加强对直达资金的日常监管和重点监控,对违规使用直达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六条 严格规范直达资金使用。要严格按资金支持方向和支出范围使用,涉及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支持方向、调整支出用途,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建立直达资金使用台账。要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建立直达资金使用台账,全过程监控资金使用情况,确保每笔资金流向明确、账目可查。

第十八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乡财政部门、乡直业务主管部门每月底要将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以及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分别上报县财政部门、县直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强化资金监督检查。乡财政部门、乡直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资金到位及使用、项目建设进度、项目质量与安全、项目建设管理等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配合审计、纪检监察和人大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做好直达资金信息公开。乡财政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情况,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要求,及时将有关分配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严肃财经纪律。在中央直达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由上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有关资金重新安排使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乡财政部门负责解释。